打击盗版典型案例
全球首宗BT侵权案宣判
11月7日,全球首宗利用“点对点软件”(BT) 在互联网上发放电影的侵权案在香港宣判,被告陈乃明违反 3 项《版权条例》,罪名成立,一审告终,被判监禁三个月。
2005 年年初,38岁的被告以“蛊惑天王”为代号,利用 BT 软件在互联网上载“种子”,非法发放 3部版权电影《夜魔侠》、《宇宙深慌》及《选美俏卧底》; 2005年1月12日 被海关拘捕,香港海关于5 月27日正式立案起诉该男子;10月12日此案在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开庭审理,11月7日正式宣判。被告随即对控罪和判刑提起上诉,并获准以 5000 港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这件案件在全球引起了巨大反响,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分会总裁冯添枝表示,一向有人认为网上上载和“播种” 活动不属犯法,这次判例澄清了法律的灰色地带,相信对网上侵权者有威慑作用。
张学友22首经典歌曲遭盗版 3被告赔偿22万
《不老的传说》、《相思风雨中》、《暗恋你》、《每天爱你多一些》,这些都是香港歌星张学友脍炙人口的经典作品,不料却惨遭盗版。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 《张学友 世纪天王》盗版案 ” 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上海新世纪音像浦东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11万元、5000 元人民币。 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诉称,2001年7月,原告与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购买《张学友 MTV 卡拉 OK ( 1-5)》节目 VCD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合同期为两年,该 VCD 共收录张学友表演节目 74 首。 2003年2月,原告发现上海新世纪音像浦东有限公司在销售《张学友世纪天王》双碟装VCD ,其中22首歌曲内容与原告出版发行的 VCD 在歌曲声音、图像、名称上相一致。该碟片由被告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生产商为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销毁侵权制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25 万元人民币。
使用盗版软件谋利 被判赔14万
一些计算机用户认为,使用软件不论是盗版还是正版,只要能用就行,而且能正常使用的盗版软件更加经济实惠。但是,日前,宁夏一公司未经北大方正等 3 公司的许可,非法安装并使用 3 家公司开发的软件,被银川市中级法院判赔 14 万元的案件,给使用盗版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再次敲响了警钟。
2004 年 8 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研究所等 3 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银川发现宁夏一公司未经北大方正等 3 公司的许可,擅自在营业场所的电脑内非法安装和使用了北大方正公司研制开发的多套软件并利用这些软件对外提供服务谋取商业利润。
于是,北大方正等 3 家公司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宁夏这家公司起诉到银川市中级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宁夏这家公司停止对这些软件著作权的侵犯,立即从其营业场所的计算机中删除这些软件,并赔偿方正集团等 3 公司 14.87 万元经济损失。
东莞迄今最高数额著作权侵权赔偿案终审,金碟豹获赔 50 万!
浙江华虹光电公司未经 “ 金碟豹 ” 音像制品许可,擅自制作、复制、发行卓依婷《颂新年》、《新年行大运》等音像制品,仅被查封的盗版光盘就有11.2 万张。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华虹光电公司侵犯了 “ 金碟豹 ” 著作权,法院判决华虹光电公司赔偿 50 万元。据悉, 50万元的赔偿数额在东莞,乃至全国都是罕见的。
追查盗版卓依婷源头
原告广东咏声唱片有限公司“ 金碟豹 ” 系列音像制品是合法音乐著作权人,该系列音像制品包括演员卓依婷表演的全部音像制品,原告依法对上述音像制品享有合法、完整、有效的音乐著作权。 “ 金碟豹 ” 在市场上发现大量侵犯其音乐著作权的盗版音像制品,包括演员卓依婷表演的《颂新年》、《新年行大运》光盘。
2002 年 2 月,广东省文化稽查总队根据举报,联合东莞市文化局对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黄河服装城后的 5 间音像店进行了检查,查处了一批涉嫌盗版卓依婷演唱歌曲的 VCD 、 CD 音像制品。据悉,仅查封到的盗版光盘就有 11.2 万张。
“ 金碟豹 ” 遂将部分涉嫌盗版光盘样品送交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送检光盘的复制单位是被告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 15 日 ,原告以华虹公司未经许可制作、复制、发行卓依婷《颂新年》、《新年行大运》的音像制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00 万元,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给予华虹公司行政处理。
终审驳回被告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涉案的 “ 金碟豹卓依婷系列 ” 音像制品的著作权。被告对涉案的 “ 金碟豹卓依婷系列 ” 音像制品的复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衡量,根据本案事实,仅查封到的盗版光盘就有 11.2 万张,所以法院确定赔偿损失金额为 50 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